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84号)等文件的要求,北京大学医学部试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报销业务,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电子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联次;购买方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税率、税额;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3.凡报销的电子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4.电子发票的报销人员和经费负责人要对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唯一性负责。

  5.对弄虚作假、重复报销的电子发票,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同时将票据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按照情节轻重,交由医学部相关部门处理。

  6.电子发票的报销方式按照医学部的财务报销规定执行。